浙江省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监管依据、监管内容和监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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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依据
(一)《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印发);
(二)《浙江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办法》(浙电监发〔2012〕45号印发);
(三)《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号);
(四)《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监能市场〔2015〕1号)。
二、监管内容
(一)约束性条件
1、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临时运营意见书(燃煤火电机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①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文件;
②确认项目建设符合核准文件各项要求的证明文件;
③启动验收委员会启动验收会议的会议纪要;
④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2、完成并网运行前必须的试验项目,取得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出具的《并网前调度五大专业验收合格报告》;
3、完成并网运行后必需的涉网试验项目,取得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出具的《并网后涉网试验验收合格报告》;
4、通过满负荷试运行(或带负荷连续运行或可靠性运行),取得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出具的《机组满负荷试运行(或带负荷连续运行或可靠性运行)见证报告》;
5、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或《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并报浙江能源监管办备案;
6、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力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对整套设备启动前后的状况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合格,并取得《机组整套设备启动前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报告》和《机组整套设备启动后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报告》;
7、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备案(水电机组);
(二)监管关注的相关工作
1、新建燃煤机组烟气排放是否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是否与浙江能源监管办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节能减排在线检测系统和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联网;
2、新建机组是否实现与发电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考核系统的联网;
3、新建机组业主单位进入商业运营自查自评及要求核查的报告,是否准确、及时;
5、相关组织及单位履职和相关工作是否到位;
6、进入商业运营审批取消是否真正落实;
①有关部门、单位是否发生或变相发生了审查、审核、备案等不当行为;
②电费是否准点足额结算。
三、监管程序
(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要求业主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二)对自动进入商业运营且业主单位自查自评符合条件的,依据监管内容适时实施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
(三)对业主单位申请核查的,在收到核查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
(四)对抽查、核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